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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重金属污染防治法治建设

作者:刘士国城市重金属污染环境权的公共性污染者负担修复补偿选址

摘要:当前,我国城市重金属污染严重,主要表现为关停、搬迁工厂场区土地污染,汽车尾气重金属污染,城市垃圾重金属污染,城市饮用水源的重金属污染。解决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金属污染,必须树立环境权的新理念。环境权不仅是个人性权利,也是公共性权利,公民有提请公益诉讼的权利。重金属土地污染者应承担净化的责任,必须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即污染者优先负担。在污染者已不存在的条件下,国家和地方政府作为原企业的税收征收者或收益者应承担治理责任。对城市汽车尾气大气污染造成的人身健康损害,应建立汽车所有者、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偿机制;必须改革环境执法体制,用反腐思维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性。建议制定"土地污染修复法""大气污染健康损害救济法",完善民主协商,破解城市PX项目、垃圾场选址等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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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CN:31-201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始终践行”以法为基,寻社会治理之策;以文为器,求兴国安邦之道“的理念,坚持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断总结办刊经验 ,更新办刊思路,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好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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