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开骏偷换二维码扫码付款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
摘要: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案件中,被害人是商户,财产对象是顾客的支付款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成立诈骗罪的关键在于:顾客只对商户存在认识,只有将支付款转移给商户的处分意识,他也不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商户不存在面向行为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盗窃罪的关键在于:支付款自始至终没有进入商户的账号,而是直接进入了行为人的账号,商户没有占有过支付款,不符合盗窃罪侵害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行为本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主义,本案可以解释成立侵占罪,根据在于:行为人对非法取得的商户财产负有返还义务,拒不返还的符合侵占罪本质;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后占有他人财物的,作为共罚的事后行为被包括评价了,但是一旦先前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或者诈骗罪,事后的侵占行为有必要认定为独立犯罪。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