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卫华文本法律文化类型研究比较
摘要:当下,法学界针对以梁治平为代表的法律文化类型研究所作的评析甚多。学者们出于各自问题研究的需要对该研究之特色与局限性的评述往往以一种"事后的眼光"予以关照,而少有能以具体的同类研究实践与之进行学术对话与商榷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以理论上的空洞感,这也是不争的事实。若以当代解释学的有关理论来审视这一现象,我们会发现,部分评析至少存在着切割文本、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误读"文本之嫌,值得予以特别的注意。因此,通过将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类型研究与美、日等国学者所做的同类研究进行简要比较,厘清异同,或可获得相对"中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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