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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人”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作者:水旭波 郭敬波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集体土地使用证案情介绍人民政府鄞州区宁波市第三人

摘要:一、案情介绍 原告崔某某和第三人朱某某系宁波市鄞州区章水镇崔岙村村民,原告和第三人的房屋系并排,均为坐西北朝东南方向,两房屋之间隔案外人房屋一间。2004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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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CN:31-201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始终践行”以法为基,寻社会治理之策;以文为器,求兴国安邦之道“的理念,坚持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断总结办刊经验 ,更新办刊思路,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好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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