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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文杰机动车交强险保障范围赔偿原则直接请求权社会救助基金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应为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于理不通,而且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推行,应改采“有责赔付”原则。为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应赋予其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应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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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CN:31-201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始终践行”以法为基,寻社会治理之策;以文为器,求兴国安邦之道“的理念,坚持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断总结办刊经验 ,更新办刊思路,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好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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