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静城市公共空间上海社区社会基础纠纷案工作单位街道居委会培育小区居民市场交易价格权利概念
摘要:一、提出问题 我曾经在有关社区的一篇论文中,①运用个体权利和组织权利概念,解释了北京一个小区居民对物业监督的无效。我的结论是,权利在个体和组织间配置的不平衡现状,不利于在两个行动主体(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发展出一种约束关系,来防止物业管理逃避责任的现象。这个分析案例来自城市传统社区,它是指——主要由同一单位成员居住,其居住权由单位分配而来,多数人没有依据市场交易价格买房,因而严格意义上的“业主”(产权人)是居住者的单位。而不是居住者个人——这样的居住小区。在这样的小区中,居民需要通过地方政府授权的“公共”组织——工作单位、房管局或街道居委会等,增进他们的共同利益。例如,如果他们希望保留楼前更多的绿地,希望近距离内没有饭馆的油烟,希望减少自行车丢失等等,必须得找街道居委会、楼宇的产权单位(他们的工作单位)、区房管局等组织交涉,由这些组织出面,“代表”他们和物业公司商议解决问题。这是传统的(“公共”)组织渠道解决方法,但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必须是,这些组织同居民利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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