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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命论

作者:潘光达法律生命论人的自由保障力量必然要求社会性实在法违法者发展性实践性公正制裁追究立法司法守法执法

摘要:法的存在可分为两部分:实在法只是法的"肉体"的存在;而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是法的"社会性"存在,即法律在现实中切实得到公正施行与普遍遵守,违法者切实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一句话,法的生命源于法的社会性,在于法的实践与发展,在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而法的实践必须与人的需求和社会的需求相适应.本质上,法是"属人"的,它应该是维护人的自由、解放与发展的工具和重要保障力量.这是法的实践性和发展性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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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CN:31-201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始终践行”以法为基,寻社会治理之策;以文为器,求兴国安邦之道“的理念,坚持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断总结办刊经验 ,更新办刊思路,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好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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