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瑛琦 吴强被害人利益亲告罪谦抑性被害人承诺自我决定权
摘要:随着“被害人学”的勃兴,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权利救济等在刑事政策的变迁中得到彰显,由此影响到刑事立法对被害人利益的尊重与考量。反观我国刑法,除了亲告罪,几乎没有对被害人主体利益特别是自我决定的尊重与保护,这不利于扩张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贯彻刑法谦抑性理念。为了让被害人利益在我国刑法中得到彰显,不仅要在完善亲告罪立法体例基础上适度扩张其适用范围,还要对被害人承诺进行适度的法定化,明确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并就被害人对身体健康权的承诺进行限定,以与新增设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设置保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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