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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因接种不当所致损害的责任承担——王某与某地段医院、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作者:赵俊地段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后责任承担医疗机构脊髓灰质炎专家诊断小组新生儿贫血不当

摘要:案情 上诉人王某于2000年3月7日出生,出生后不久即因患“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炎、失血性休克、新生儿贫血”在上海市某儿童医院行“肠坏死切除手术”.出院一段时间后,王某至其户籍所在地的某地段医院(被上诉人)接种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按规定,王某第3次接种的时间应为2000年7月10日,但其因短肠综合征、营养不良3次住院治疗,直至2000年11月1日才至某地段医院接受第3次接种.第3次接种后不久,王某出现发热症状,诊断为脊髓灰质炎病症.后国家脊髓灰质炎实验室、上海市脊髓灰质炎专家诊断小组均认定王某出现脊髓灰质炎病症,与第3次接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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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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