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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之探究

作者:贺艳梅贷款诈骗罪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主体

摘要: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在金融领域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我国稳定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因而受到高度重视。然而我国刑法至今没有通过正式立法的方式将其纳入贷款诈骗罪主体,致使此类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而日益猖獗。将单位纳入贷款诈骗罪主体范围之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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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学院学报

《绥化学院学报》(CN:23-1569/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绥化学院学报》办刊宗旨概括为:追寻科学理念,探索学术真知,传播先进文化,塑造大学精神。主要栏目:中国社会发展研究、黑龙江作家研究、大学写作研究、绥化研究、中国古典文学研究、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研究、20世纪中国文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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