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佳润默示授权夫妻共同债务最小防范成本原则
摘要:家事权可分为日常家事权和重大事项的家事权,后者虽与表见有出入,但《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可结合默示授权规则平衡配偶与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家事的适用范围可做目的性扩张解释纳入“债务的负担”事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得与《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做体系解释,由债权人举证“有理由相信”要件。由出借人在出借款项之前审查借款用途、举债合意以及偿还能力符合法经济学上是“最小防范成本原则”。夫妻债务清偿规则解释论上应逐步朝向大陆法系通行的以“家庭事务”作为核心判断依据。在立法论上,缓和夫妻财产处置规范与债务处置规范之分离模式,将“家事权”作为解决夫妻债务对外清偿规则的核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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