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小悠年羹尧清王朝皇帝法制化雍正议政刑部乱世
摘要:宋、明皇帝治罪的特点.雍正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也就是年贵妃去世后的半个月,议政王大臣、刑部奏上年羹尧大罪92款,包括大逆之罪五、欺罔之罪九、僭越之罪十六、狂悖之罪十三、专擅之罪六、贪簇之罪十八、侵蚀之罪十五、忌刻之罪六、残忍之罪四.与早期王朝或者乱世王朝里强权皇帝一不高兴就把人“烹之”“族之”的行为相比,清王朝的皇帝有一种看似更讲理、更法制化,当然也可以说是更狡猾虚伪的倾向:善于给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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