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疆; 王洋信托监察人证券投资基金私益信托
摘要:当前,在以《信托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下,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领域。然而,许多私益信托也有引入信托监察人的必要性。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其难以依靠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两条路径实现对基金管理人行为的有效监督,亟待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引入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因此,引入比较法研究,反思信托监察人设置的制度目的,并通过改变立法体例、合理设置选任标准、完善权利义务规定等途径将信托监察人制度引入私益信托是解决当下问题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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