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石合同相对性喜马拉雅条款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单证托运人
摘要: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为了实现海上活动的公平公正,需要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因此,国际海运立法致力于以法定化突破合同相对性.从《鹿特丹规则》所构建的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制度来反观我国海商立法,由于当时的立法水平有限,我国《海商法》所构建的突破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而《鹿特丹规则》虽然前景不明,但是公约中的一些具有前瞻性和合理性的制度构建对我国海商立法的修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确有必要完善我国海商立法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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