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小平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刑法介入客体竞合
摘要: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特别是销售侵权音像制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各异。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刑法并非唯一救济手段,也不应该成为唯一救济手段。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主要侵害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立法和司法中,都要围绕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规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既不存在法条竞合,也不存在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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