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国明副主任初步意见可支配收人日向经济社会管理立法精神行政管理违法所得三万元社会秩序
摘要:<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于2006年4月4日和5日召开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惨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研究,并于2006年4月19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报告。现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将初步意见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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