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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04年11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作者:方惠萍企业名称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登记机关副主任市场主体个人合伙法律保护特定标志恶意抢注

摘要:<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订《条例(草案)》的必要性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而设立的特定标志,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我国《民法通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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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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