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温俊萍谳狱当奏谳书岳麓书院藏秦简
摘要:秦时"谳狱"之"谳"除了有"疑狱上谳"之义,还有因事件的特殊性或者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本级司法机关无权决断而上谳上级司法机关断决之义。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五)》(待出版)中秦令的内容,"当"作为一种独立的文书,有固定的格式,附在确定案情的"鞫"文书之后,多见于郡级上谳廷尉的狱案文书中;且这类案件中对于犯罪主体所适用的处罚没有疑义,而是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郡无权处理,需要廷尉或者皇帝来做最后的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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