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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散论

作者:刘诚集体谈判主体集体合同集体争议僵局

摘要:集体谈判与集体协商是同一概念,应该统一使用集体谈判。平等协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平等协商应该以商谈替代之,而仅涉及非谈判事项的狭义平等协商应该以劳资协商替代之。集体谈判权归属于劳资双方,劳方私法主体是工会或职工群体或工会群体,其中工会是基本主体,资方私法主体是雇主或雇主组织或雇主群体。工会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主体、社会法上的权利主体、私法上的当事人,雇主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主体、行政法上的相对人、社会法上的义务主体、私法上的当事人或第三人。职工是私法上的第三人、社会法上的关系人。集体合同是具有规范性效力的特别合同,兼具合同和基准性法规二重性。集体合同具有双重效力,社会法效力为主,表现为集体基准效力;私法效力居于次要地位,表现为合同效力。应对集体谈判僵局的主要方式是产业行动和调解(调解也是处理产业行动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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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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