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闵行区人大工作研究会重点课题研究小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组织法司法委员会
摘要:2015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2016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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