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竞爽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监督形式法定职权特定问题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审查工作省级人大
摘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受人大监督。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和责任。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法定监督形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和罢免案等,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人大的监督职能,但也存在监督刚性不足、力度不够、作用不明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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