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询问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监督制度依法行使职权最高法律效力
摘要: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加强人大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因为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等。张德江委员长指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这对新形势下的人大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大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一府两院”监督,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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