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放询问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法定形式比较原则
摘要:依法行使询问权,是《监督法》授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形式。继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行询问权后,上海是较早跟进此项监督工作的省市之一。由于《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询问权的规定比较原则,本市也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因此在初尝初试阶段,操作上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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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月刊》(CN:31-159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上海人大月刊》是上海人大系统唯一的一本杂志,集综合性、指导性、可读性于一身,是各级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者的良师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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