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涛 王广辉受教育权客观价值秩序国家主导社会协同
摘要:作为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主要具备受益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对应于国家的绝对给付义务和型塑客观价值秩序的国家义务。受教育权的实现现实与国家义务的尴尬境地的有效化解在于强化国家给付义务并强调国家对客观价值秩序的维护,鼓励、引导、监督社会主体参与公民受教育权实现过程。国家主导与社会共同推进路径的选择,需要厘清受教育权中“教育”的内涵和外延,树立“大教育观念”,受教育权立法应重视社会主体的作用,建立社会教育评估机制等,促进受教育权优质实现。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