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振华 蔡旭昶劳动者平等消极自由积极自由
摘要:尽管中国法律对劳动者的权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劳动者的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自由签约的权利仅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自由选择,而不是实质性的自由选择。原因在于劳动者除了出让自己的劳动力之外,并没有其他选择。劳动者要真正能够实现自由平等选择,除了获得平等的法定权利之外,还必须拥有其他选择机会。这就要求劳动者必须拥有一系列平等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劳动者在获得了这些权利之后,在消极意义上可以选择退出劳动力市场,在积极意义上可以选择其他劳动机会,从而才能够实现实质性的平等。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应该从真正完善劳动者的系列权利入手。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