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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阶段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作者:刘淑波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缔约过失英美法系国家契约责任利益保护期待利益全部赔偿

摘要:一、信赖利益内涵 缔约过失制度是以保护缔约双方的信赖利益为目的的,那么何谓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富勒和他的学生帕迪尤提出来的。富勒针对当时美国契约法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严格的约因主义原则(即“要么全部赔偿期待利益,要么没有责任”)的弊端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通过对损害赔偿目的的研究,他发现了隐身于契约责任背后的基础——信赖利益,并提出,如果原告基于对被告允诺的信赖而改变了自己的处境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那么就应该赔偿原告因信赖被告的允诺而遭受的损害。这一理论突破了严格的约因主义,开创了英美法系国家信赖利益保护的先河。但是,正如富勒教授自己所说:“可以断定,当今没有几篇专题论文称得上其作者彻头彻尾地清楚界定了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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