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杰司法处理地方行政罪犯案件审理犯罪官吏制度朝廷西汉前期贵族
摘要:要汉代官府对捕获的罪犯在刑具拘系方面大致分为“缚系”、“械系”、“钳钛系”三种形式,在司法处理程序的不同阶段分别施行。对囚徒私解刑具规定有严厉的惩罚,地方行政长官和主管案件审理的官吏有权临时解脱犯人的刑械,囚徒遇赦也可以除掉刑具。西汉前期到东汉,朝廷陆续颁行了“颂系”制度,对贵族、官员和老幼孕残犯罪之人在刑具拘系方面给以某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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