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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安全维护法定义务的契约化——评《保险法》第51条

作者:曹兴权安全维护义务保险保证可保风险保险伦理保险立法技术

摘要:法定义务契约化是理解《保险法》第51条的关键。从解释论上看,《保险法》第51条的安全维护法定义务实质上已被转化为契约型义务,保险人的抗辩基础在于保险合同条款而非法定义务本身,消除保险人滥用相关条款风险的立法意图也基于保险保证条款、建议接受条款、安全措施配合义务条款而实现。一般性法定义务被转化为保险合同法契约义务的根源在于保险活动的风险防范技术特质,《保险法》第51条行文中关于法定义务违反风险可保性的隐喻值得关注和尊重。但是,该条第1款与第4条关于安全维护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的表述具有消解该隐喻并引发适用混乱,根源在于立法技术的匹配度不高以及对保险交易技术特质的忽视而非立法意图错乱。第51条的修订也应基于立法技术与保险交易技术特质、立法意图之间的匹配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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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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