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智女性主义法学社会性别方法叙述悟境社会性别专项组
摘要:1970年代具有分水岭的意义,在此之前,女性主义运动已然在学理范畴将女性与男性之间存在的生理性别差异深挖至社会性别差异层面,然而这样的推进尚未对司法实务产生影响,美国的法官们仍固守生物决定论的陈见。1970年代以来,伴随着女性主义的进一步深化和女性主义法学的成长,社会性别的视角及方法渐渐被运用到女性讼案里,法院对待性别案件的态度有所改观,性别案件的数量和胜诉率有所提高,女性法官的数量亦逐步增长。社会性别论在美国司法适用的成与败,成为展望其于我国司法适用时在司法精神、女性讼案数量、审案思维、审案方法和女性法官数量方面的基础、比照和前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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