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勇公民个人信息超个人法益碎片化体系解释
摘要: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存在不系统、不协调的"碎片化"问题。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在于个人身份与个体特征的可识别性,但并非所有个人信息都要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刑法中个人信息法益既有传统上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身权、财产权,也有"超个人法益"即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及秩序,因而需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法益保护的刑法体系。司法实践中需要运用体系解释方法,通过刑法与网络安全法的衔接协调,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因素,处理相关联罪名竞合关系,在刑法体系内外部进行修复,从"碎片化"实现"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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