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红林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司法决狱令史
摘要:在秦汉时期的审判制度中,每次庭审审判官多为三人或三人以上,也有两人的情况,但没有一人独自审判的情况,其中史参与案件的判决是秦及汉初的通行做法。“史”在其中扮演着一种不可或缺的角色。狱史不但参与审判,抓差办案等事宜也多由狱史承担。在法庭决狱时,必须有史的参与,否则有关判决将会受到质疑,主管官吏甚至会被追究责任。令史中有负责刑狱事务的,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其应属于狱史;狱史分为不同的级别,其中就包括令史在内,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狱史都是令史。史在审案过程中也分等级,且并非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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