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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浙江划分内洋与外洋的准则和界限

作者:王宏斌内洋外洋划分准则界限

摘要:清代前期,浙江划分内洋与外洋的原则是,凡靠近海岸或县厅治所岛岸的岛屿和洋面均划入内洋;反之,凡远离海岸或县厅治所岛岸的岛屿和洋面均划归外洋。浙江划分内洋的界限是以海岸或县厅级衙门所在岛岸为基点向外划分的。"内洋"大致限制在距离海岸或设立县厅治所岛岸5公里以内的洋面。"外洋"以海道为外缘,与海岸和岛岸之间没有固定的距离。"外洋"的宽度少则50公里,多则110—180公里。清代中国对于近海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的管辖宽度,不仅远远大于18—19世纪西方国家通行的3海里(5.6公里)领海宽度,而且也远远大于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规定的12海里(22.224公里)领海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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