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燕杰盛京会审凤凰城会审封贡关系司法审判主权
摘要:乾隆二十九年朝鲜人金凤守、金世柱等在越境贸易的过程中误杀凤凰城甲军常德,由于该案被害人为清朝士兵的特殊身份,清朝对该案的审理突破了既有的以凤凰城会审为代表的中朝会审制度,而实行了盛京会审的特例。在既往的研究中,盛京会审与凤凰城会审往往被混为一谈,然而事实上本次盛京会审与凤凰城会审在司法程序、主审部门、审判结果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本次盛京会审本质上反映的是清朝将在中朝会审制度下让渡于朝鲜的司法审判自主权的收回,进一步说明了清鲜封贡关系下朝鲜对越境犯罪案件所拥有的司法审判权附属于清朝的特征,其得与失完全取决于清朝对两国政治关系的判断与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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