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彦; 马竞遥公益诉讼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组织个人
摘要:起诉主体序位问题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和归纳,从而发现学界关于原告序住的三种代表性观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纠偏。通过对已有研究中的合理部分进行有机结合和升华,结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现实情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当坚持新型二元序位制度,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构建起环境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公民个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构建起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起诉主体序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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