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倩公司治理司法介入必要性合理性
摘要: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自我调节机制具有局限性,需要国家这一“有形的手”来弥补公司自治这一“无形的手”的缺陷。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使我国公司法的先进性得到彰显,最大的亮点便是扩大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然而,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的组织,其自由和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其他私法主体的利益。因此,必须在实现公司自治的同时对其进行适度的规制,以求社会经济和利益的均衡发展。本文尝试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视角进行研究,揭示司法权介入公司治理活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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