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鲍彩慧衍生品交易买者自负卖者有责投资者适当性适当性民事责任
摘要:买者自负理念已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产品交易的基本法则。但在衍生品交易中,买卖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有限理性的买者难以认知产品结构和识别风险,买者自负理念日渐式微;而卖者有责理念已有域外实践,更符合衍生品交易的实际,因此买者自负应当向卖者有责进行理念的转变。衍生品交易中的卖者有责不仅是理念,实则是一种制度构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制度之基石,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是制度之主体。在衍生品交易中构建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制度,要厘定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要从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考察,同时设置"卖者责任避风港"以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促进衍生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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