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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理论分析

作者:陈士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

摘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基金管理人为追求个人利益会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为了强化基金治理,消除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加强我国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理论的研究,构建以信赖义务为核心的基金管理人监管制度。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在内涵上,信赖义务是信托义务在基金制度中的应用与体现;在内容上,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分为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在性质上,信赖义务是区别于物权说和债权说的一种新的义务形态,是基于安全、效率价值平衡而创设的;在法律规制方面,建议保留诚信原则的规定,同时引入信赖义务来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从而实现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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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

《上海金融》(月刊)创刊于1980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主管,上海市金融学会主办,CN刊号为:31-116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上海金融》坚持政策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的办刊宗旨,始终站在金融改革开放的前沿,探索金融理论,服务金融改革,反映金融实践、理论紧密联系实践是《上海金融》的最鲜明的办刊特色。荣获华东地区优秀期刊;中国人民银行优秀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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