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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银行付款中的违约责任探讨

作者:姜立文信用证开证银行付款违约责任

摘要:信用证自治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础,信用证开证银行不当付款的法律责任是承担由此造成的买方的直接损失和利息,而其不当拒付的法律责任是承担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及利息。由于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方承担间接损失的规定对此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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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

《上海金融》(月刊)创刊于1980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主管,上海市金融学会主办,CN刊号为:31-116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上海金融》坚持政策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的办刊宗旨,始终站在金融改革开放的前沿,探索金融理论,服务金融改革,反映金融实践、理论紧密联系实践是《上海金融》的最鲜明的办刊特色。荣获华东地区优秀期刊;中国人民银行优秀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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