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绪武节能自愿协议义务本位公众参与
摘要: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把节能作为基本国策,创新了节能自愿协议这一市场化节能机制。作为特殊行政合同的节能自愿协议有公共利益性、自愿性特点。从对北京、山东、浙江、上海等省市实际调研结果看,节能自愿协议实施中的成果和缺陷并存。缺陷表现在协议客体难以达成,主体权利义务边界不清晰,协议的义务本位性导致激励不相容,违约责任制度形同虚设,协议适用范围窄。如何应用市场化的节能机制实现"十二五"及将来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仍然是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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