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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荐广告词是否侵犯著作权

作者:田海军广告词律师事务所自荐信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创作侵犯著作权合同书面许可单方法律行为

摘要:2005年2月,王某将自己创作的广告词"时代造就信达,信达回报时代"以自荐信的形式寄给了某市信达律师事务所。同月底,信达律师事务所的李主任约见王某,对广告词表示赞赏,但未表示是否采用。同年4月,信达律师事务所用王某创作的广告词制作的广告在宣传资料上印发。6月,王某应李主任之邀来到信达律师事务所,双方就广告词使用费进行协商未果。7月,王某以信达律师事务所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该广告词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信达律师事务所辨称,该律师事务所未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告词,也未向王某提出要约,他提供广告词的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赠予行为。另外,律师事务所在收到王某的自荐信后,并未表示是否采用该广告词。因此,使用该广告词制作广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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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思想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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