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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证据与其相关主体的责任关系

作者:黄玲玲电子证据网络提供商电信服务商认证机构责任关系

摘要:随着全球信息化、网络化浪潮的推进,社会生活中的计算机犯罪由最初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到现在的层出不穷,枚不胜举,且造成的损失巨大,个案损失逾亿者屡见不鲜,其对社会的危害和威胁与日俱增,因此,电子证据悄然走进司法领域。电子信息大部分流通于网络空间(因特网、电话网、有线电视网等等),网络本身并无边界,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隔成许多领域。对传统司法管辖权来说,要在这样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限是十分困难的。因而,我们应该从信息传播的源头抓起,必须规范信息传播主体,只有认定这些相关主体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抑制电子犯罪的发生率。在此方面可以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电信服务商、第三方认证机构以及相应的辅助人员等等几个角度进行考量。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证据的相关背景,分析了电子证据相关主体责任的认定并辅以相应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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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报告

《时代报告》(月刊)创刊于2010年,由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CN刊号为:41-1413/I,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时代报告》杂志是由时代报告杂志社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大型综合类期刊。该书从时代报导、高教论坛、财经纵横等多个版块对新的时代课题、新的学术成果进行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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