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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法》的若干问题

作者:陈晖; 张柱庭航道法航道所有权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调整手段

摘要:基于对《航道法(草案)》的各种意见,分析研究航道的所有权问题,《航道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调整手段、体例,航道管理主体的职责,认为:航道所有权应明确界定为国家所有;《航道法》的立法目的应明确航道在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中的地位,而非仅为航运提供服务;《航道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非行政、民事关系兼备;《航道法》的基本原则存在数量不够、提法不准的问题;《航道法》的调整手段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并着重提出应删除《航道法(草案)》第3章“航道资金”部分,将其有关内容写在航道建设和养护中;航道管理者应承担保护合法使用者权利、保障畅通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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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CN:31-1968/U)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获奖情况: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中国期刊协会编校质量优秀期刊;全国高校编辑质量优秀科技期刊;上海市编校质量优秀期刊;上海市优秀学报;上海市审读优秀科技期刊;上海市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中国高校科技期刊优秀团队;1995年获上海市优秀学报二等奖和全国优秀学报二等奖;1999年获上海市高校学评比比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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