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作者:余河茂; 江增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律制度无过错方婚姻关系破裂家庭暴力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说是一种崭新的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CN:36-126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