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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

作者:陈纳; 朱宏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物业管理企业投票选举开发商代表大会候选人自治组织使用人

摘要:在一个居民住宅小区,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广大业主,维护业主利益的一个自治组织。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切权利归业主大会,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其工作”,“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该主动指导有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楼盘成立业委会。”同时,建设部颁布了《业主大会规程》,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有关事项作了规范。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开发商)是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组织者,如果在选举过程中,业主不主动参与、不积极监督,那么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很可能是一个“亲开发商”的业主委员会,最终导致业主利益与权利的丧失。居民在选举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形成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信息对称相当有必要。新形势下,居委会是居民的一个自治组织,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只能加以协调与指导,没有决定事务的权利。居委会可以督导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过程,发动居民的有效参与,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利益。下面一文就在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如何保障全体业主的参与提出建议,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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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CN:36-126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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