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用刑法规制胎儿性别鉴定并不可行

作者:徐澜波; 庞士奋胎儿性别鉴定出生婴儿性别比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维庆中国社会主任刑法规制打击遏制

摘要:今年1月6日,是我国第13亿人口日.针对近年来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的问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说,要通过修改刑法来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新生儿出生比例持续失衡,即通过刑法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此言一出,即引起国人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关于用刑法来规制胎儿性别鉴定的做法是否可行的争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社会观察

《社会观察》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社会观察》是传播国际最新沿的学术成果和知识分子群体最新锐的科学思想,深入分析国内外形势,以社会科学家的眼光冷静解读世事万象,让希望掌握时代脉搏的精英人士从中汲取有益的精神营养。 重要通知:《社会观察》杂志已正式更名为《社会科学文摘》杂志。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