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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罪名适用——兼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条文增设

作者:何鑫妨害安全驾驶公共安全危险方法相当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要:《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仍存在乘客与驾驶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明、妨害行为一律视为“其他危险方法”不当、公共安全含义不明且规定存在矛盾等问题。其他危险方法的相当性标准为:事实特征上,影响范围大和控制难度高;规范特征上,危害方式直接、危害程度高和同时侵害人数多。具体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相当性标准为:事实上能够直接影响、支配安全驾驶;规范上具有致使车内外人员重伤或死亡危险。“公共”一词的核心内涵是以可替代性为特征的不特定的人,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惯性思维不具合理性,单纯的财产安全应予排除。适时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二,根据行为手段的危险程度和后果设置三档法定刑,以实现对该类行为的全面规制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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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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