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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行为定性进路之辩正——基于“贩卖”和“运输”的阶层审视

作者:何鑫定性进路

摘要: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代购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点错误倾向:行为考察的片面性、罪名认定的主观性、罪名要素的混淆性。代购行为由两部分行为组成,一是购买并转交的行为,二是购买后的运送行为,应分别、综合对上述两个层次的行为进行定性。贩卖罪的危害在于组成、拓展了的流通渠道,托购人主导的代购与贩卖不具有相当性,代购者主导的代购与贩卖具有相当性。贩卖罪的成立不以牟利目的,而以有偿性为要件,对于代购行为应以有偿目的进行定性。司法解释在事实上对运输罪的主体进行了区分,进行了两个方面的放宽处理,一是数量方面,二是时空方面。运输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对流通的促进作用,运输与动态持有有区别。代购者实现了在毒贩与吸毒者之间的转移、流通,因此与运输行为具有等价性。非主导型代购者应以运输罪定罪处罚;对无偿的主导型代购者定运输罪,不重复评价持有行为;对有偿的主导型代购者定贩卖、运输罪,不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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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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