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梅中重大工程配套房地产经纪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登记过户登记不得转让办理夫妇新区出租
摘要:一对中年夫妇投诉说,他们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撮合下,与上家签订了某套配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向上家交付了2万元定金。随后,房地产经纪机构、上下家三方共同到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但交易中心按沪房地(2004)10号文《关于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通知》中的有关“配套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规定,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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