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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下的非传统商标注册义务

作者:湛茜trips协定非传统商标商标注册国际义务

摘要:TRIPS协定第15条第一次在国际层面上采取宽泛的方式对商标进行了定义——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该定义没有限制可以构成商标的标记的类型,仅仅关注标记是否具有显著性。虽然TRIPS协定采取的宽泛定义以及非穷尽性的列举方式为非传统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广阔的法律空间,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理论问题需要明晰:TRIPS协定保护的非传统商标类型、各国注册保护非传统商标义务的性质、TRIPS协定下非传统商标注册义务的例外情况、我国非传统商标保护义务现状和改革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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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CN:31-2089/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内容涵盖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各个领域,包括WTO多边贸易体制研究、多哈回合谈判进展,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反倾销与反补贴及保障措施、贸易壁垒与政策措施、区域贸易合作与自由化、贸易争端案例、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环境以及中国加入WTO带来的各方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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