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办公楼装修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公共设施危险废物办公用房国家机关
摘要:近日,《武汉市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修改稿在一审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其中新增对国家机关办公用房装修的约束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道路、桥梁、广场、隧道等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得拆除和改造,确因安全隐患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改造的,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用水实行装表计量计价;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江、河、湖泊、塘堰的水和再生水;建筑垃圾必须分类堆放,综合利用,不得将建筑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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